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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9期)
  发布时间:2015-09-29 16:27:5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孙新,男,1962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71000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8号阳光小区B01幢三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马丽侠,女,1961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110700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8号阳光小区B01幢三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杨绍明,男,1975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509302018,汉族,住南京市龙蟠中路508号。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908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居委会2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李辉,男,1974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51034,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孙明明,男,1986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4261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居民委员会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陈亮,男,1978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62526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广场11-401。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许彩和,男,1953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204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府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莫成军,男,1975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718185X,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严台小区16幢1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李平,女,1975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251925,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严台小区16幢1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吴杰华,男,197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101617,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新汴村。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5年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1271824,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新汴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钱锐,男,1990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05185034,汉族,住沭阳县马厂镇东厂村东北组2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孙虎,男,1976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213837,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毕沟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6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徐元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352230-4。

被执行人孟陈庆,男,1965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184610,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徐元村前汪组5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商初字第000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石修龙,男,1967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35610,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七组。

被执行人张美唯,男,1963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6031631,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毛山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张成航,男,1959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90405005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陵园路1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谢子岩,男,1976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108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邓庄村三组120号。

被执行人陈茂全,男,1967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2234617,汉族,住宿城区陈集镇陈集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张菊,女,1987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1213440,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