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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8期)
  发布时间:2015-09-29 16:25:2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陈维军,男,1967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8200071,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15-1-201室。

被执行人朱红英,女,1968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1100065,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15-1-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085823,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绣水苑9-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赵猛,男,1973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6165212,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居委会八组。

被执行人张厚报,男,1960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8125218,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石国伟,男,1977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31916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安置小区31幢10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苏桂香,女,1962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126114x,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大岳庄。

被执行人岳彩全,男,1955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12231015,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大岳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学丰,男,1968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28401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新城人民路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6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陈广飞,男,1974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202095,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1栋601室。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90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12018,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马浪路林场一组1号。

被执行人江苏美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路东段商住区C段。组织机构代码55929911-1。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业伟,男,1966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10220052,汉族,住泗洪县政府第一招待所宿舍二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张培红,女,1965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8130069,汉族,住泗洪县政府第一招待所宿舍二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20547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9-1-6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骈杰,男,1986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266018,汉族,住泗洪县金榜世家29幢2单元5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王士芹,女,196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50801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盛大都会C1幢203室。

被执行人马崇平,男,1962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727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盛大都会C1幢203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商初字第03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李洪岩,男,1973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85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4幢三单元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陈跃,男,1971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060056,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B16幢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陈荣,女,1951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101280028,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B16幢2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杨四棉,女,1990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90260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台社区32幢2单元1101。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屈家扬,男,1964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0081473,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大屈5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1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