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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7期)
  发布时间:2015-09-29 16:23:4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赖上争,男,1973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312055817,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田岙村2组27号。

被执行人赵亮,男,1979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920549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育才花园4栋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14233411-0。

被执行人顾利,男,1968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072013,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颜莲庄四组3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程勇,男,1972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280294,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49幢4单元608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陈明,男,1981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71501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63-1-302。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梁敏,女,1979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3424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西大门佳争物流二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潘心岭,男,1962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210027419,汉族,住宿城区龙河镇姚庄村潘庄组10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刘乃友,男,1963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53003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75号楼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张加升,男,1964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72850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村张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9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秦作连,男,195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7066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农村商业银行后面活动板房内路西29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8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周玮,男,1976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2281079,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际B04栋三单元1111室。

被执行人王兰珍,女,1975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1200085,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际B04栋三单元111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杨帮侠,女,197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15422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吴湾村三组。

被执行人许峰,男,1973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64256,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吴湾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1212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5幢101室。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5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3265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8组286号。

被执行人陈言进,男,1977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7200859,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乡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朱永明,男,1987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7081254,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豆冲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谢全城,男,1966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3040299,汉族,住泗洪县兴康花园小区35号楼1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杨中思,男,1978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120892,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沈行村夏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魏超,男,1977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233638,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13幢101单元01室。

被执行人朱海红,女,1980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3264226,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13幢101单元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