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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4期)
  发布时间:2015-09-28 15:59:2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5322958-X。

法定代表人丁传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迈克斯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湖南路南侧天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535074-0。

法定代表人周庆涛。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周海兵,男,1978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101616,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柳山村6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高亮,男,1974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14403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黄泥村十一组32号。

被执行人周莉,女,1979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90121164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黄泥村十一组32号。

被执行人张高锋,男,1977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7144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滨花都16幢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1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马光,男,1978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112070,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五组10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飞,男,1970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83756,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37幢2单元403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4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许广兵,男,1977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7281193,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向阳村七组。

被执行人丁进虎,男,1969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91017,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上东村四组70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3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彭玉,男,1972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02421X,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许圩村八组56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孔凡成,男,1969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9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社区居委会二组600号。

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88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225242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社区居委会二组60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394775-X。

法定代表人王洪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汤长华,男,1971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16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5幢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刘丽,女,1974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1000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25幢1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刘利文,男,1979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1150255,汉族,住泗洪县御景天成小区3栋2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蔡进,男,1980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270071,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凤凰西路31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祝素珍,女,195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1050024,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泗洪县鹏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宁徐公路南侧、农机汽车大市场第5幢A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078459-3。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王广红,女,1963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2100023,汉族,住泗洪县市政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