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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6期)
  发布时间:2015-09-29 15:56: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李龙军,男,1986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25030,汉族,住泗洪县玫瑰丽都8-1-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潘养峰,男,1977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2210095,汉族,住泗洪县东方明珠小区17幢4单元107室。

被执行人刘勇,男,1979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117005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1-2-404。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侯秀勇,男,1982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10500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社区居委会十组15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李太影,男,1958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7245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玫瑰丽都8-2-404室。

被执行人付金兰,女,1957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802504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玫瑰丽都8-2-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朱敢,男,1968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26057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圣宫巷一小区9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蔡国庆,男,1974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300210,汉族,住泗洪县山河佳苑4幢1单元10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黄生利,男,1964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724041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凤尾湖7-2-2603。

被执行人吴浩芹,女,1966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505042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凤尾湖7-2-2603。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陈恩,男,1978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1060055,汉族,住泗洪县天星花园1幢五单元30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江好,男,1971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214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居委会(工商名府附近)。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一初字第3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军,男,1971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13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红旗大队1队。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张亚男,男,1990年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9005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中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苌凤金,男,1958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5811211997,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房乡吴宅村前宅庄5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胡军,男,1961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6210015,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25幢304室。

被执行人刘小芹,女,1960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8200040,汉族,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25幢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李兵,男,1966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2521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万全村十组。

被执行人孟现坤,男,1965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4065234,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万全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象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834951-7。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