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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3期)
  发布时间:2015-09-25 15:52:1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许宝乾,男,198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308539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十六组331号。

被执行人李红波,男,1978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17503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十六组33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蒋钢,男,1979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122612,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北区35幢二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袁强,男,1968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650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31-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赵振标,男,1978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1030657,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项幸志,男,1983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310210212,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谷关村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刑初字第004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王慧,女,1973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9004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杨维虎,男,1980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165031,汉族,住泗洪县重岗社区英李居委会杨东组3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孙用明,男,1964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11854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花城小区E8幢二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赵怀玲,女,1966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2554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花城小区E8幢二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刘家平,男,1964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908547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社区居委会二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张跃,男,197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00213,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居委会曾东组54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74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09409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南苑新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德生,男,1971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1130053,汉族,住泗洪县东方明珠15幢三单元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2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黄浩,男,1985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506187X,汉族,住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市场6幢14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5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胡小士,男,1977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15117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胡桥村6组33号。。

被执行人孔祥春,男,1976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201039,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胡桥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于广玲,女,1965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505057228,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职伍村1组1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朱洪川,男,1971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2260036,汉族,住泗洪县供电局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3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