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659001—6。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58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901181X,汉族,住泗洪县城头菜场北门东王军商店。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7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52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陈礼阳,男,1962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094213,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中心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杜学峰,男,1978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2113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5-3-5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4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泗洪光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南侧。
被执行人泗洪博凯窗轨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西侧香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050585-3。
法定代表人陈才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盛晓波,男,1985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120010,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小区16-2-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朱永武,男,1988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3211215,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庞唐村中组9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江苏伟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烈士陵园对面文化馆楼下,组织机构代码56781360-0。
法定代表人李宜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0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贤贤,男,1991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8150216,汉族,住泗洪县赛浪汽车美容。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50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许昌留,男,1977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014112,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张宝善,男,1985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6041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大云,男,1963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307063010,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周咀村塘怀十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韦强,男,1972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60702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晨居委会一组57号。
被执行人朱秀兰,女,1966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3140388,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17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马奋永,男,1978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073451,汉族,住盱眙县维桥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裴凯,男,1973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1263411,汉族,住盱眙县维桥工业集中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42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陈林锋,男,1974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5207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农贸市场内。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3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