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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78期)
  发布时间:2015-09-15 09:00: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许娟,女,1966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644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委会八组32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赵蒙,男,1987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01123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居委会瓦房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周正兵,男,1978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20403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二组12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柏颖,女,1992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0728544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潘山村柏东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4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宋慧,男,1985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17303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2队162号。

被执行人祁丛丛,女,1985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506302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东四组492号。

被执行人程泽田,男,1957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307309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2队35号。

被执行人张素梅,女,1956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7153021,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2队35号。

被执行人刘强,男,1977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830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4队64号。

被执行人欧洁霞,女,1981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810428262X,汉族,住广西省藤县象棋镇象棋街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高慢慢,女,1987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6185502,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张成波,男,1977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08065X,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移民三组33号。

被执行人赵红娟,女,1980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80662,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德江,男,1972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170618,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移民四组26号。

被执行人汪帮军,男,1979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250616,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前窑居委会。

被执行人张新江,男,1968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30613,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前窑居委会八组270号。

被执行人张新波,男,1971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130613,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前窑居委会八组27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宋安居,男,1952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3200071,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42-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朱泽斌,男,1970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050017,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文化路。

被执行人杜华平,女,1971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07044x,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马昌伦,男,1966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170435,汉族,住住泗洪县双沟镇小街口。

被执行人王新明,男,1965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17181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小街口11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杨旭,男,1987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3080414,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

被执行人杨建,男,1986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216051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朝阳三路2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张成林,女,1968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280424,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猿洲新村1小区24号。

被执行人张美军,男,1962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17121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魏营居委会1组24号。

被执行人孙秀荣,女,1970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25122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桃园四巷12号。

被执行人汤长梅,女,1968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280686,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3组8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江苏蒂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组织机构代码55714690-4。

法定代表人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泗洪环信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徐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634915—8。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63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1001023X,汉族,住泗洪县孙何新村中区14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段广坤,男,1968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02221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乾坤大酒店。

被执行人刘俊梅,女,1968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29226X,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泉,男,1969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012232,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学46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