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陈林锋,男,1974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52079,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农贸市场内。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邓小华,男,1958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925541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
被执行人邱秀平,女,1962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01544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
被执行人李士荣,男,196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9025539,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
被执行人陈贵平,女,1965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025565,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谢保军,男,1962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09581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保利城1期88号。
被执行人毛建梅,女,196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15989,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4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李科成,男,1975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071752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小区工程项目部。
被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155574-X。
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张兰跃,男,197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2389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8组254号。
被执行人裴彩梅,女,1974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921564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凯峰,男,1973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21650,汉族,住泗洪县书香东苑7-2-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裴昌国,男,1970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918005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太阳城18幢3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王季,女,197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0100088,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花园聪明树幼儿园。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付玉杰,男,1977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4150235,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20-4-3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石绍刚,男,1952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12301616,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3号楼2单元2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朱永英,女,1971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106309,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10-5-110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曹殿胜,男,1954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4280012,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12号楼2单元5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赵威,男,1977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103423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三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蔡同磊,男,1991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206601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土只头村土只头街菜市场。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冯明连,男,1974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828003X,汉族,住泗洪县建设南路西侧工商名府A幢2单元504室。
被执行人卢文改,女,1988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9120066,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812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中心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谢翔宇,男,1978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05261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十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