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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76期)
  发布时间:2015-09-10 08:52:5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张国宇,男,1973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61417,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红叶豪庭9号楼2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60023,汉族,住泗洪县苏源阳光小区E08二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姚绍喜,男,1963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080137,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13-1-402室。

被执行人陈咏梅,女,1964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16006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唐存才,男,1957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7142418,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后唐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周文明,男,1975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316427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杨庄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吕祥夫,男,1970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70054,汉族,住泗洪县泗州大街1号泰山南路金色家园小区E12幢2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70835,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小区17幢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马昌官,男,1971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12139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文化西路3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谢保军,男,1962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095818,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保利城1期88号。

被执行人毛建梅,女,196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015989,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冯陈,男,1993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12171612,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10-3-501室。

被执行人冯万里,男,1969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28161X,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冯晓洪,男,1968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1216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南区B18-3-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李少红,男,1977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09116675,汉族,住泗洪县尚城世家小区15-3-5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朱祥建,男,1984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1204016,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21栋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石绍武,男,1975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5030235,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77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