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余斌,男,1966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503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19-4号别墅。
被执行人曾爱兰,女,1965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319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19-4号别墅。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磊,男,1991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02101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邱少军,男,1968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02073,汉族,住泗洪县红星花园小区4-2-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汤以春,男,1972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285834,汉族,住泗洪县洪中北门西侧清华园B号楼第10间门市楼。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袁郎,男,1990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9125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东新苑小区11幢一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张军,男,1970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1021729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农贸市场北头路东一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刘兵,男,1968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035017,汉族,住泗洪县红利来大市场30-3-4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许海永,男,1977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1114419,汉族,住泗洪县小楼居委会胡金组22号。
被执行人陈容容,女,1986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1528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四分场砖瓦二厂209号。
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许尔明,男,1962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41800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社区十组。
被执行人许元昌,男,1982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51700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社区十组。
被执行人许华先,男,1965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101852,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八场6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72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065472,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姜冯村从洼组14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刑终字第00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强建军,男,1978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240015,汉族,住泗洪县交通局职工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708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17幢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马娟,女,1967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20362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许台村8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马艳,女,1982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203230844,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20-3-10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房修桃,女,1987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17342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杨邵村杨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