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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81期)
  发布时间:2015-09-23 08:49:1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许玲,女,1985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010404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李士友,男,1962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206225419,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白果村五组62号。

被执行人李如跃,男,1987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10205414,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白果村五组62号。

被执行人惠二勇,男,1978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242413,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委会跃进组430号。

被执行人谭苏松,男,1973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252415,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第五航运公司1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段广坤,男,1968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02221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洪胜村五组。

被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607223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洪胜村五组。

被执行人杨青,男,1968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07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洪胜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姜春桢,男,1976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231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居委会二组。

被执行人陈方元,男,1973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2622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宿迁中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重岗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3280-3。

法定代表人袁爱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江超,男,1973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0311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六区591号。

被执行人金玲,女,1975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11314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六区591号。

被执行人陈祥波,男,1975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15313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一区1号。

被执行人王荣,女,1973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514312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一区1号。

被执行人陈利,男,1982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08005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三区223号。

被执行人朱永娟,女,1983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118126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桂湾三区22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王言林,男,1961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7220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E9栋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王延侠,女,1964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610008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E9栋1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1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刘德文,男,1961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420461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八组3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石广东,男,196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8169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居委会汴水新村13-1-502室。

被执行人马永梅,女,1968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031704,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金俊,男,1971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281618,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居委会15-1-302室。

被执行人石荣翠,女,1971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311621,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石建,男,1972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61630,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瓦房村5-2-102室。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1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03302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孙远标,男,1974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084631,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白庙村王圩组2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邸同曹,男,1961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1644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江花城小区3幢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王风现,男,1937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370515365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4-2-304室。

被执行人曹殿之,女,1942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20516366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4-2-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付广播,男,1983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5115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大付村15组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学友,男,1965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021318,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东村9组8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种英南,男,195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529201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