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卢克照,男,1970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516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六组52号。
被执行人钱艳,女,1973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250129,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钱森,男,196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115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汪建威,男,1981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15315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六组925号。
被执行人汪林兵,男,1961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82130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六组925号。
被执行人陆玉翠,女,1961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613302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六组925号。
被执行人汪建文,男,1979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72730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四组1067号。
被执行人余海红,女,1982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427314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8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程右军,男,1976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26311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一组34号。
被执行人李丽梅,女,1980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101363,汉族,住泗洪县魏营居委会9组103号。
被执行人陈明新,男,1951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407311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一组30号。
被执行人陈贺龙,男,1985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25301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一组3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小光,男,1984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1022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2-1-301室。
被执行人王艳,女,1987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6122069,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凯,男,1972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0927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农场南大门。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泗洪亿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象山路二号。组织机构代码07634187-2。
法定代表人邓雨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裴昭珲,男,1965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26007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巷12号。
被执行人刘静,女,1970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14002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9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石皓先,男,1964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1926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7幢3单元4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陈福源,男,1965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00034,汉族,住泗洪县汴河苑小区50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石元华,女,1971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20323,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1-1-401室。
被执行人石汉叶,男,1948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8082703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康花园34-2-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9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5162039,汉族,住泗洪县陈玗乡刘宋村6组12号。
被执行人马永松,男,1978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1260078,汉族,住泗洪县健康村4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冯运国,男,1958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104161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孙台村孙台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汤瑶瑶,女,1986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91628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9幢一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杨永,男,1984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121005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孟磊,男,197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60591,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水产城8幢309室。
被执行人陈军梅,女,1975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020029,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水产城8幢309室。
被执行人周显兵,男,196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101652,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街1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陈琼,女,1970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3160048,汉族,住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B07-1512。
被执行人石志兵,男,1973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1210217,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B2-4-401。
被执行人吴连军,男,1975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260059,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B15-2-401。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