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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79期)
  发布时间:2015-09-16 15:57:4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孙文保,男,1973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09221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2组。

被执行人孙义豹,男,1970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622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8组。

被执行人周忠勇,男,1969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01221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水产站。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泗洪志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组织机构代码06020192-0。

法定代表人宋恒青。

被执行人宋恒青,男,1983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2051292,汉族,住泗洪县金鹰国际B栋505。

被执行人曹玉,男,1978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405121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学。

被执行人罗成先,男,1971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1060091,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小区13-1-1102号。

被执行人付金奋,男,1966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62926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36-1-502室。

被执行人娄红,男,1970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7290034,汉族,住泗洪县凤临阁81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余先宝,男,1972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06223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徐圩村六组。

被执行人马团结,男,1968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4225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社区六组。

被执行人叶圣湖,男,1967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522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许贤坊,男,1960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809601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410号。

被执行人许兰,女,1965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03620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43号。

被执行人杨红侠,女,1965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08606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3组499号。

被执行人刘五贵,男,1971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02601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靳兆波,男,197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5227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村林场。

被执行人姜春桢,男,1976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231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居委会二组18号。

被执行人靳兆涛,男,1978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07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5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许贤访,男,1960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809601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

被执行人许兰,女,1965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03620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

被执行人杨红侠,女,1965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08606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3组。

被执行人刘五贵,男,1971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02601X,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蓉花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江苏金腾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区宁波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588904-2。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何张艳,女,1980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20802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上新村420号。

被执行人秦雪,女,1985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624204X,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七组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李胜,男,1972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21135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魏岗村三组。

被执行人李云,女,1971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4091344,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魏岗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正奎,男,1977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9101816,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徐莫村圩里组2号。

被执行人侯森林,女,1979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7061886,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守魁,男,1975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201818,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林业六场39号。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5291817,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居委会小街组2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宋安居,男,1952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3200071,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42-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靳兆波,男,197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5227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

被执行人张定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供销社50号。

被执行人靳兆涛,男,1978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07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5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刘春,男,197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50057,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34幢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刘丽,女,198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228002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靳兆波,男,197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5227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

被执行人张定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供销社50号。

被执行人马团结,男,1968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4225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社区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0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119421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六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方豹,男,1980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223361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桥口村一组19号。

被执行人谢敬连,女,1983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233629,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凤刚,男,1959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5173610,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桥口村一组2号。

被执行人周贤宝,男,1971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12407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滩村十二组3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