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207001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丁巷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彭立东,男,1982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726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小区E幢2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84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24504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张克侠,女,1946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04090024,汉族,住泗洪县山河东路4幢4-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朱二见,男,1980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4295390,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九组43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辉,男,1974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92826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书香东苑4-3-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赵志闯,男,1981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306341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金圩村一组3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张新,男,1968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544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居委会一组。
被执行人江苏省闽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魏营镇魏峰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373644。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祁安军,男,1961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917041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振兴路。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赵兵,男,1989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2291031,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5组11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孔凡陈,男,1953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4161219,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前营王瑞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刘书生,男,1973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6110259,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小区B1-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8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潘朕,男,1987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290831,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小区18-3-2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梁锋,男,1974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131014,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12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许娟,女,1966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644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委会八组32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