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赵宏飞,男,1989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21621X,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四村十三组11号。
被执行人上海环科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3号楼315,组织机构代码76691981-1。
法定代表人洪芳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958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刘亮亮,男,1983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01496,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居委会五组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再字第0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049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朱巧兵,男,1983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2041418,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团结村墩刘二组6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再字第0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9149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小农场,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朋兵,该场场长。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4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7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7号楼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6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17号楼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调初字第06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吴剑斌,男,1975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56236,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四河街2号2-135。
被执行人陈丽荣,女,1976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810684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号。
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245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佑庭,男,1974年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401232238,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新集西路51-1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98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南通天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东风路水岸城邦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宝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07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1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朱班德,男,1968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134816,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伏尧村11组10号。
被执行人杨志全,男,1964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2054678,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双桥村胡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泗洪精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胡晓武。
本院作出的(2009)洪刑初字第03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719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太军,男,1963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61838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221号缔景花园小区2幢一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上海创裕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818号同福石材城,组织机构代码57082186-3。
法定代表人陈飞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976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孙浩,男,1987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253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2幢四单元9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06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