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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73期)
  发布时间:2015-08-25 17:23:5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敏,女,1986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32648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14幢四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王久荣,男,1963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31121023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49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鸿运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1529-4。

法定代表人陈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90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12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B02幢1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6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朱季兵,男,1977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014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八组。

被执行人毛学威,男,1991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206047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毛咀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金色家园北门(汽车站南门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4134286-8。

法定代表人刘红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13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魏思丰,男,195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122516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三队20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肖进,男,1970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186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88.4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刘凯,男,1971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2180056,汉族,住泗洪县和谐家园4号楼2单元504室。

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64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309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卫生服务站三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40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周崇建,男,1974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040319,汉族,住住泗洪县富康花园B2-4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6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江苏欣润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虞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7948473—6。

法定代表人陈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06521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汪林兵,男,1961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82130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沟村胡三六组925号。。

被执行人陆玉翠,女,1961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6133027,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建文,男,1979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72730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胡三四组1067号。

被执行人余海红,女,1982年4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427314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付圩村8组19号。

被执行人汪建威,男,1981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15315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村胡三六组92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李超,男,1974年5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84030,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18幢3单元1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3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朱健,男,1975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40216,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17-2-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高友亮,男,1966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7401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社区居民委员会12组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96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高庚,男,1973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7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县政府宿舍1号楼二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