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春燕,女,1970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20004X,汉族,住泗洪县供电公司宿舍内。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0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吴昌勤,男,1973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72502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11幢1-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94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董立珊,男,1954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1166410,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四区14幢二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祝桂莲,女,1956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4256420,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董博,男,1983年8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316415,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樱花路小区A-3幢102室。
被执行人谭玮玮,女,1983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30711652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81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孟亚,男,1968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17465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28幢1单元1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8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朱克俭,男,1955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5276418,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2区12排1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5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3260035,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28幢2单元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沈雪利,男,1983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3235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余庄居委会沈西组52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57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蒋春龙,男,1970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01045419,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龙集窑厂。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431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戚庄原种场场部,组织机构代码证69675429-1。
法定代表人陈甫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14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周首霖,男,1963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2556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29幢车库。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8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锁金,男,1962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3245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26幢13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6966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石波,男,1979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25311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3队7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3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品顺,男,1964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101419,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团结村刘圩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1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朱亮亮,男,1983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21500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居委会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3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