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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70期)
  发布时间:2015-08-17 11:07:47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陆士东,男,1973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7305033215,汉族,住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617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9026026-3。

法定代表人陆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29109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组织机构代码13487875-9。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100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刘荷花,女,1977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7704102029,汉族,住宿城区双庄镇探楚居委会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崔军,男,1976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164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小区22幢3单元606室。

被执行人张丽芹,女,1978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24512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435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王焱,男,1971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722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53号楼2单元504室。

被执行人袁亚红,女,1974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7410011460,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李明法,男,1956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7155414,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归人社区居委会九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4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7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邓敏,女,1970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1528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分场砖瓦一厂10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刘永,男,1979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6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居委会五组8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19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种壮,男,1969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002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22-2-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4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许小芹,女,1987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10544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居委会张庄组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李娟,女,1976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0500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40号和谐家园小区4幢一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刘笑,男,1977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22500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40号和谐家园小区4幢一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315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66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0063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8号19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朱泽银,女,1968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8064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8号19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4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阚绪清,男,1962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20824101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果园队附9651-1号。

被执行人吴从娟,女,1964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640402222X,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崔凤穗,男,1966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05403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吕东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