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李怀响,男,1968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301272,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弘阳广场南京广德装饰有限公司工地。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9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别长清,男,1975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0554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蓝泊湾B04幢二单元16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夏玉军,男,1966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1011033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产城4幢一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6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3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64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2273810,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德福楼酒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江苏纳爱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衡山南路名特优农产品2栋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8497-4。
法定代表人袁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9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袁海燕,男,1978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04257111,汉族,住泗洪县衡山南路名特优农产品2栋40号。
被执行人王婉芹,女,1989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3124661,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25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王刚,男,1984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713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星河上城小区18幢1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皮军英,女,1973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07006X,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41幢3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裴祥,男,1974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120010,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41幢3单元2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374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凤龙,男,1951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115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文化大世界一楼烟酒百货。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18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泗洪县徐都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半城镇半城街,组织机构代码05027026-0。
法定代表人朱云凯。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3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6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杨三琴,女,1967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9082227,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骈台村黄岗6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85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刚,男,1979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14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旗杆小区17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4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杨桂超,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4075,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小学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900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杜华平,女,1971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07044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酒厂宿舍3栋2单元3楼33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50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王庚生,男,1975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17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1幢502室,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2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