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志习,男,1954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5412137414,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大罗村东北组20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刑初字第001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793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87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9121301,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东村三组1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邱官品,男,1970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08062612,汉族,住泗洪县油嘴油泵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C107-307,现住泗洪县山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18312-2。
法定代表人朱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944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陈业锦,男,196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010202515,汉族,住宿城区屠园乡张稿村路东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559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陆怀军,男,1976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113813,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瓦庙村二组58号。
被执行人孙修洋,男,1979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5153870,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瓦庙村二组4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张加高,男,1972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02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钢社区朱井村张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王凤志,男,1955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1163619,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高集镇高集街王凤志专家医院。
被执行人赵萍,女,1953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12263629,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9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朱玉莲,女,1975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05422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五组284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0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华军,男,1976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01405X,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小区14幢1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9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曹崇军,男,1974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12543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三西组2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798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刘丙国,男,1978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072613,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刘德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赵永忠,男,1971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26541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村五组。
被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220542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陈太鹏,男,1960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219381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唐杨村十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朱永荣,女,1982年10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0310429,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中东路17号对面。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84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