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起诉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朱某通知到了吗?我急等着给孩子上户口呢!”这已是原告熊某第四次来电了。
原来,熊某与朱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熊某某,因性格不合,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熊某将儿子带回苏州生活。因孩子户口落在朱某户下,孩子被苏州幼儿园拒收,且朱某不愿配合变更孩子的户口,熊某遂起诉要求由其行使对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法庭向朱某邮寄开庭传票,但无人签收。法庭到朱某住处送达,家中确实无人,但从邻居处获得了朱某手机号码,联系后得知朱某因脚部手术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开庭日期不得已再次延期。
放下熊某电话,我再次接通朱某的手机,朱某已经出院,但仍需卧床休息半个月。为了及时解决熊某的燃眉之急,我电话中做起朱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朱某表示只要保证她对孩子的探视权,同意孩子由熊某抚养。我将朱某的意见反馈给熊某,他同意朱某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考虑到朱某因脚伤不便到庭,我带上书记员赶往朱某住处,朱某核实了熊某的调解意见后爽快地在笔录上签了名。
第二天,熊某到庭,签名确认调解协议后愉快领取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