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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66期)
  发布时间:2015-07-30 09:05:5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跃兵,男,1967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8321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296号。

被执行人朱志芳,女,1967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83222,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296号。

被执行人徐业辉,男,1971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317341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村三组。

被执行人李芝,女,1969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2293447,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村三组。

被执行人张保才,男,1968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16321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五组52号。

被执行人朱保翠,女,1966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073221,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五组5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520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唐存才,男,1957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7142418,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后唐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马卫东,男,1970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12100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4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3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985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邵冬明,男,1970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414025X,汉族,住泗洪县河滨花都10号四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6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2427-X。

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950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94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11200626,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陈窑6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陈洪刚,男,1975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7505030414,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工业开发区南钢一村18幢102室。

被执行人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邵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151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许保刚,男,1952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828521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韩井村2组。

本院作出的(2008)洪民一初字第09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丁素珍,女,1964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096426,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五区1幢3单元305室。

被执行人庞付广,男,1964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076419,汉族,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五区1幢3单元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8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66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0063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8号19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朱泽银,女,1968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80645,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7443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张美志,男,1971年6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4311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公安局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1227421X,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77号蓝天小区3幢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尹红青,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303441,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尹飞,男,1983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06015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南路24幢3单元505室。

被执行人陈敏,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2110065,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24幢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79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