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火佩佩,女,1985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91816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桥村杜庄一组。
被执行人郭健,男,1982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083010,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54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魏泉清,男,196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11150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9栋2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胡德楼,男,1952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5181812,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邱台村洼西组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徐菁晗,女,1974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070029,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43幢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154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汤以春,男,1972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285834,汉族,住泗洪县泗洪中学北门清华园B号楼第9间。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76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靳一全,男,1971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122421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臧桥村7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1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王志芳,女,1985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282486,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沈庄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家干,男,1961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418125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中心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1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崔政,男,198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10126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蓝庭湾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2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岳喜文,男,1962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15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26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泗洪县福友服饰加工厂,住所地:泗洪县城头乡工业园区。
负责人陈海涛,该厂厂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80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朱银香,女,1977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063824,汉族,住泗洪县山河东路黄河花园24幢1-302室。
被执行人朱胃青,男,1964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40011,汉族,住泗洪县山河东路黄河花园24幢1-302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诉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1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周崇胜,男,1962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283117,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33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杨瞄,男,1966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270815,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沈行村5组2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25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袁伦,男,1971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23505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龙祥家园小区31幢2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18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许银银,女,1982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1644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五组。
被执行人江海涛,男,1980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62502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五组。
被执行人江付钱,男,1962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220025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9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