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徐小永,男,1977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31604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3幢703室。
被执行人张梅,女,1979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090448,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3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石爱法,男,1969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08163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9幢4单元207室。
被执行人孙丽,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8162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9幢4单元207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10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袁超帮,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0150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民委员会新一组27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许青沪,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8240014,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泗洲中大街2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3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6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石家峰,男,1979年1月6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61610,汉族,个体户,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4幢2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黄泽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1958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朝阳1路1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4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张松,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204065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峰山乡宋庄村二组3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王跃,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12035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中皇城9栋五单元510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2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黄学康,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61642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资城10幢。
被执行人葛洋,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04427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四组685号(柳园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97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董文营,男,1975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12071495,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泗县黑塔镇大魏村骈湖庄3幢13单元1号,现住泗洪县滨河名城小区3号楼车库。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59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别长清,男,1975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0554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张宅村张东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1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泗洪县古汴河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陈圩乡城北村,组织机构代码05180872-0。
法定代表人邱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486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刘兴芹,女,1974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806004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南路1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7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朱永清,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61658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花园居民委员会4组5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9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19127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魏营镇涧北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0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伍云春,女,1969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423378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洋沟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魏得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2622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3幢3单元106室。
被执行人周新侠,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110365,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431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蒋涛,男,196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05343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龙东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2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