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015年第62-1期)
1、被执行人夏莉莉,女,1978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040029,汉族,宿迁报社职工,住泗洪县县委宿舍5号楼3单元605室。
被执行人陈萍,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62700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
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0091822,汉族,住泗洪县黄河路北侧青阳南路沁雅花园16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6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528538-1。法定代表人陈瑶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0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吴良华,男,1959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81652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初字第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北环路南侧早陈河西侧锦绣华庭C107—307,组织机构代码55118312-2。法定代表人朱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3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张美龙,男,1970年7 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010050,汉族,职工,住泗洪县五台山南路城南社区2号。
被执行人付宜军,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752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养鸡场37号。
被执行人吴培珍,女,1964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508528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4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李龙军,男,1986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2250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玫瑰丽都8幢1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22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李雪兵,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43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12幢三单元10楼面向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梅,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723232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2幢1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59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9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8007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油泵厂宿舍。
被执行人刘萍萍,女,1982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70086,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B06幢一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78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刘亮,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0225043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盛世华庭9小区幢三单元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7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90093-X。法定代表人高学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学和,男,1970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8131X,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蓉,女,1978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802030421,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00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钱网罗,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81658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上塘中学院内。
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白塔集镇宏达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3739083-9。法定代表人周罗俊,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潘建青,男,1979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72936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南山龙郡19幢2单元104室。
被执行人杨秀丽,女,1978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184221,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208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宋光琴,女,1964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07010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南山龙郡小区31幢17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0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张美好,男,196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0531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宏圩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1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冯闯,男,1979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213427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5幢3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26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潘成超,男,1966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066250,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水产养殖二场五组5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376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刘飞,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07121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魏营镇刘营村西组13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3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刘绪侠,女, 1951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326422X,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朱湖镇政府53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界民调初字第01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15年第62-2期)
1、被执行人吴杰,男,1968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2844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嘴居委会八组66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9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郑文莉,女,1967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207022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路7号。
被执行人刘标,男,1970年8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82703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路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8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尹传兵,男,1954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22800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小区23-1单元阁楼。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5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许跃,男,1992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0926421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新行村5组78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许保淮,男,1959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11744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民委员会小塘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6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袁泽庆,男,1962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3280459,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42-2-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张架荣,男,1986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12104017,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墩集镇界牌张庄093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4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姚义,男,1977年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95615,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3幢4单元208室。
被执行人李芳,女,1978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0025627,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3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3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刘海港,男,1977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160296,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曾董东组3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张美波,男,1979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04311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东五组35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2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方北,男,1963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122175,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何邵村窑厂。
本院作出的(2011)洪孙民初字第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郑长清,男,1965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01255435,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前郁村3组302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0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810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