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夏初,小丽与小强在饭局上认识,随后经常联系,交往频繁,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小强在供电部门上班,待遇颇丰,可以满足她的各种需求,于是小丽向小强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然而小强也是有家庭的人,其儿子已经读高中,两人就这样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一次小强到小丽家中,看到小丽家挂在墙上的结婚照,才知道她已结婚,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但还是经不起年轻漂亮的小丽的诱惑,双方继续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直到2014年1月份,小丽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小丽的丈夫因长期在部队,便怀疑孩子的出生时间有问题,遂开始调查此事,后得知事情真相。小丽丈夫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对小强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小丽丈夫同时申请对小丽生育的孩子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不排除该女血样与小丽小强的血样具有亲子关系……
随后小丽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小强却被公安机关以破坏军婚罪移送检察机关。
2015年3月份,小丽到法院起诉小强,要求小强给付女儿抚养费,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500元。2015年7月,泗洪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小强有期徒刑一年。
不知道小强会以什么样的心境去面对一年的牢狱生活,而小丽最终也尝到苦果——一个人带孩子的艰辛。
那么问题来了:
1、双方都是你情我愿,为何小强却要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
2、为何小丽可以要求小强给付女儿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创稿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