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周贤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2510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二组14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94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宿迁华誉黑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李庄村徐宁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6602032。
法定代表人金桂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417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雷文良,男,1966年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2420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圩街17号。
被执行人泗洪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健康路南侧1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294687-7。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09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江苏菲尔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常洪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842720-7。
法定代表人伏乃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3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1140-9。
法定代表人钱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泰山路东侧泗洲西大街北侧1幢0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32958-3。
法定代表人沈明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6417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制酒厂,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3988704-8。
负责人朱兵,系该厂厂长。
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4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45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皮军英,女,1973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730807006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41幢3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裴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7411120010,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0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朱绍顺,男,1966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6054258,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二组8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84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006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小区龙凤宾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朱文杰,男,1986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11420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陈圩乡张秦村秦庙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6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祖冠军,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1102871,汉族,住泗洪县中正苑小区1幢3单元606室。
被执行人曹艳,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024223,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483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卜书亮,男,1982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064619,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十组13号。
被执行人姜文雅,女,1988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409464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十组13号。
被执行人姜涛,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8461X,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九组31号。
被执行人王翠梅,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7462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九组31号。
被执行人柏贤聪,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6253818,汉族,住泗洪县曹庙村二组19号。
被执行人梁平,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6123882,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村二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5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刘广侠,女,1962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808022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分金亭西路广银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绍银,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21603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分金亭西路广银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加龙,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0750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10幢4单元208室。
被执行人马永战,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21057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宁徐路9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1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裴昌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2054016,汉族,个体户,住界集镇王滩村十组34号。
被执行人谢玉,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10414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王滩村十组34号。
被执行人张华德,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411419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界集镇李塘村十组1号。
被执行人王春先,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30418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界集镇李塘村十组1号。
被执行人张兰跃,男,1972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2389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曹庙乡尤岗村七组90号。
被执行人裴彩梅,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921564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曹庙乡尤岗村七组9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859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吴昌军,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119219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陈圩乡颜莲村1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7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吴刚,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294439,汉族,住泗洪县百星花园小区5幢1单元1001室。
被执行人姬菊梅,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294423,汉族,系吴刚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吴秀兵,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2284257,汉族,住泗洪县御景天成小区9幢2单元1102室。
被执行人许慧萍,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5210049,汉族,住泗洪县碧水东苑小区5幢5单元210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邓中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10009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9号。
被执行人许翠平,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21444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周庄居委会4组837号。
被执行人王华春,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205616,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锦绣华庭小区J幢701室。
被执行人王耸,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811027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人民南路2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1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张燕说,男,1971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7126413,汉族,警察,住泗洪县学府文苑9栋4单元207室。
被执行人许利敏,女,1973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294467,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黄国海,男,1957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8266412,汉族,警察,住泗洪县青阳镇宏景家园11幢404室。
被执行人花胜军,男,1965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226438,汉族,警察,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三分场。
被执行人吴国标,男,1982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810263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社区居委会王阶新二组。
被执行人张勇,男,1969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296430,汉族,警察,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
被执行人王守付,男,1969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20261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李庄村唐李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商初字第000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323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