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韦小宝,男,1989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105143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朱庙村八组48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649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波,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76100446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沈庄村六组。
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74070146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沈庄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86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李方星,男,1963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1054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一组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990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张松,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720109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胡桥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02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张学丰,男,1968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8401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8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1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裴昌运,男,1968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18435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街。
被执行人刘桂荣,女,1965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094261,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长勇,男,1977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515423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村十一组。
被执行人刘德兵,男,1973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62643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村八组。
被执行人贺国光,男,1952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9074213,汉族,职工,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农电站。
本院作出的(2012)洪界民初字第00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282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殷小三,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616546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七里村胡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李效传,男,1978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31240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街10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30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2120233,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黄河花园小区11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0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30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陈毅,男,1981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10308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广场11幢804室。
被执行人陈春梅,女,1978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103082X,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68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宋立加,男,1965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2318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城头乡邱台村冯台组2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77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欢,男,1989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410463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白庙村西陈组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9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大刚,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93000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7幢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韩顺红,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281021,汉族,总经理,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9幢2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衡山花园西大门向北5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66577980-5。法定代表人韩顺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647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陆威,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61514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4幢1单元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7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陈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215549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潘山村后街组2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3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王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25365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富园天郡5幢1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王方静,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22202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富园天郡5幢1单元10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91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李松,男,1959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1017007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花城小区C2幢三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785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谢彩兰,女,1977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04362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7幢四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