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谈保义,男,1968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010036,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8栋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72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郑红生,男,1979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10105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18栋1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6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姚叶虎,男,1967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0514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3幢二单元203室。
被执行人吴翠英,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101589,汉族,住址同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8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3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位丕凤,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7251214,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涧东村五组1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1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797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象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834951-7。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69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宿迁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5384968-8。
法定代表人董耀,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5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翟利利,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527597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33幢105室。
被执行人朱靓靓,男,1983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01043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洪中北路综合楼1幢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64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陈继超,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1115461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余斌,男,1966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503005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绣水苑17-4。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7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707163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11幢4单元608室。
被执行人石秀,女,1981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061640,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492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朱良朴,男,1962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211092911,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五河县铺头镇郜台村8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44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沈正堂,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2550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5幢4单元208室。
被执行人宋美红(曾用名宋敏红),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224622,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孟凡生,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122479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金锁镇大浴厂东50米。
被执行人张胜,男,1954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90746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金锁镇双乔村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61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朱战斗,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04075915,汉族,职工,住泗洪县双沟镇花园居委会十五组4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3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