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3月9日邮寄进行送达后,在3月11日的时候竟然签收了!
经过邮局查询,系单位收发章签收。书记员就纳闷了,地址居然是南京某公安局分局的。书记员遂联系原告,询问被告的情况,原告告知其丈夫张某因在南京吸毒被公安局带去强制戒毒。何时吸毒被带走的,原告回答不知道,是否有公安局的相关材料,原告回答不知道。
后承办法官联系该公安局分局,被告知被告张某已被移送至当地司法部门戒毒。李法官遂询问原告,是否知道被告的情况,原告回答不知道,有无回老家不知道。没办法,承办法官只有询问司法部门,司法部门称张某没有去当地报道,目前人在何处无法查明。
无奈,法院遂至张某的老家询问情况,当时居委会主任称被告常年不在家,家里也无人并出具了证明。承办法官遂联系原告要求原告补交另外一半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一连打了几个,原告竟然不接电话。
承办法官第二天再次拨打电话,对方一听是法院的,竟称电话打错了,此电话不是原告葛某的电话也不认识原告葛某。书记员只有按照原告立案时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通知书给原告,四天后该通知书被退回,邮递员写着“收件人拒收,家人拒收”。
经过向院领导汇报,承办人决定将此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再次邮寄又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