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泗洪县裕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67242-8。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
法定代表人周庆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794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600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苏源阳光小区E08幢2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6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王其胜,男,1965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282632,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村北王组2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于凯,男,1987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615383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4组8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0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5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高飞,男,1986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204545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社区居委会二组1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3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52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冉东,男,1983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9120430,汉族,住泗洪县东方明珠4幢2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2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王瑜,女,1974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118312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二队251号。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3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03017,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宿迁佳庆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44807-5,住所地泗洪县山河南路容园2幢106-2。
法定代表人陈先平。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住所地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村部。
法定代表人张文功,该村村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7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李廷忠,男,1970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03145830,汉族,住宝应县射阳镇马墩村二组3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64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刘颖,女,1985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8260065,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24栋2单元6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252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宿迁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546-8,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界集街。
法定代表人许昌久。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商初字第000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349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李生,男,1953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8091094,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上东村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90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许亮,男,1990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1010443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五组11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