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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55期)
  发布时间:2015-07-13 16:37:0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邱朋朋,男,1991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101201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邱日德,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7811176713,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水头村410号1单元。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7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25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夏广银,男,1972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800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业路蔬菜办公室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151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孙永波,男,1962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4183618,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陈门养殖场一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6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汤道广,男,1964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0658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1幢3单元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850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岳崇前,男,1969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12164710,汉族,住睢宁县官山镇岳店村199号。

被执行人徐州宁江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27561-X,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天虹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78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王杰,男,1988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116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翡翠城小区4幢1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赵闯,男,1976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27141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团结村刘圩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15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臧新化,女,1971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152685,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刘统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8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汤瑞国,男,1974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154214,汉族,住泗洪县瑞丰翡翠城东面200米。

被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36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7幢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祁飞,男,1966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1215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社区高庄居委会后院。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1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李忠博,男,1987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709046031,汉族,住泗洪县河滨花都小区16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429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浙江建鑫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7846-8,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交通西路188号、190号(乐清市黄华镇岐头山外欣田船厂内)。

法定代表人孙建兵。

被执行人孙建兵,男,1971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09033316,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沙角村。

被执行人宋福忠,男,1987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01064352,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墙地砖建材市场。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6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泗洪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9564907-8,住所地泗洪县锦绣华庭小区F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宋玉琼,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