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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54期)
  发布时间:2015-07-10 11:00:25 打印 字号: | |
  1、被执行人徐立,男,1987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870508321X,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桃园林业路59号。

被执行人王士锋,男,1991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026443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邓庄村3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李宝,男,1982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11501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6组。

被执行人李强,男,195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60320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6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7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魏娟娟,女,1980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70200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18幢2单元6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2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饶栋梁,男,1970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04243X,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陈西组5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03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赵宣淳,男,1984年3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3240236,汉族,住泗洪县花漾名门2幢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7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杨福成,男,1969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16301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周南4组27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吉文雨,男,1958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4120456,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徐宁北路5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50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泗洪县雨露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4935-0。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0)洪商初字第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470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正平,男,1962年11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1293078,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江苏泗洪雨露肥业”厂内。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一初字第16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46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张小俊,男,1980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004202311,汉族,住泗洪县东方花园11幢二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刘春九,女,1986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610172327,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7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87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赵琳琳,女,1986年9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609071041,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22幢1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夏远兵,男,1986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154219,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22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441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马永平,男,1962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100458,汉族,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村委会50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9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赵斯克,男,1975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115494,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灯西组17号。

被执行人陈宏梅,女,1972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29542X,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灯西组17号。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13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4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陈宜金,男,1953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3260557,汉族,住泗洪县虹桥商场169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1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韦根军,男,1982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8203062215,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徐庄组3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7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宿迁盛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63042-2。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集镇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久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2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3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330596。住所地泗洪县戚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甫龙。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17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余华,男,1966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20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邮政局。

被执行人曹翠珍,女,196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060123,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39幢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29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汤亚兵,男,1971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303214,汉族,住泗洪县楚天小区20幢1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