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杨某夫妇追偿权纠纷案,已经依法缺席审理并送达了判决书。被告朱某在接收判决书后反而主动到庭,向我陈述了没有出庭应诉的客观原因,并请求法庭帮助做原告工作,能够在还款期限上给其足够的时间。
判决后督促被告主动履行是每位审判员的义务,于是我通知原告二天后到庭。两天后,原、被告准时到庭,需要处理的事务太多,我直奔主题,让原、被告就还款计划进行磋商。
被告:“我现在没有钱,无法还款,要是有钱就用不着你起诉了。”
原告:“你有困难我理解,起诉前我就多次让你表态,你就是没有反应,现在只要你有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我也不强求你。”
“我没有钱,也借不到钱。”被告反复强调其无力偿还债务。
“不拿出还款计划,总强调客观困难,怎么与原告协商。农忙之外,你做什么?”我问。
被告:“在外打工,工作不好找,工资也不高,只能够生活的。”
原告:“我家开了个粮食收购站,一直雇人干活,你不如回来给我干活,来抵偿债务。”
被告朱某面露难色。
我:“你不要为难,也不要不好意思。如果你有还款的诚意,可以考虑原告的建议,没钱还债,出点力可以吧。但是,原告你也要给他点生活费用。”
被告:“我是一天200元工资,免费吃住,晚上可以喝酒,宿舍有空调。”
我:“你在外打工有这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吗?原告对你很宽容了。”
最终,被告朱某接受了原告和法庭的建议,双方达成了“以劳务抵偿债务”的协议:
原告杨某同意被告朱某到其开办的粮食收购厂打工,用工资报酬抵偿上述债务,其中朱某每年上班不少于四个月(2015年不少于二个月),工资标准为每天二百元,其他待遇与厂里的其他工人一致,如朱某违反该协议,不能按照该协议履行,则原告杨某可以随时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