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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52期)
  发布时间:2015-07-08 14:17:18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范磊,男,1985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112415,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民委员会公元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5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2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303633,汉族,住泗洪县太平转盘路向东200米面朝南门面。

被执行人刘飞,男,1970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08375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高咀村4组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2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陆先侠,女,1966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094024,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17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任龙,男,1953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2041010,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40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朱小红,女,1971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54029,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人民路15号(界集医院斜对面)。

被执行人陈斌,男,1972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084153,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人民路15号(界集医院斜对面)。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76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许成思,男,1978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01044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小塘二组5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44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6125455,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苏洼村9组29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4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1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鲁小京,男,1981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280014,汉族,住泗洪县畅和园度假村三楼客房。

被执行人方莹莹,女,1979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7902020046,汉族,住泗洪县畅和园度假村三楼客房。

被执行人汪时玲,女,1957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7260027,汉族,住泗洪县玫瑰佳园3幢楼8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2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67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鲁军,男,1956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3280015,汉族,住泗洪县畅和园度假村。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7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3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汤宜国,男,1968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0101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1-1-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