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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51期)
  发布时间:2015-07-07 15:57:3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庄业美,男,1966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605192336,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中杨镇庄塘村1组。

被告丹阳市新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4370809-3。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832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敏,男,1980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5091613,汉族,住泗洪县石集乡孙台居委会靳台8组7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王道江,男,1981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909061X,汉族,住泗洪县黄山丽景小区20幢2单元701室。

被执行人何琼,女,1986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216624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工业园区意雅服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勇,男,1984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026239,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工业园区意雅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周国,男,1983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2245257,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十二组。

被执行人付刚,男,1973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85391,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梅社区花居委会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8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赵知侠,女,1969年0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126222,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中潼康居示范村二组2栋。

被执行人赵吕讲,男,1965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126218,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中潼康居示范村五组5栋。

被告泗洪县宏伟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四河乡中潼村。机构代码:694498359

法定代表人赵知侠,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20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丁德树,男,1964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16621X,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南四组1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2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20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季如江,男,1972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103553,汉族,住泗洪县瑞丰翡翠城10-1-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868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斌,男,1974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03110115,汉族,住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南路47号盱眙县公安交警大队院内。

被执行人王存军,男,1970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142053,汉族,住泗洪县金榜世家38幢2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97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周贤林,男,1972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251013,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19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张瑞闪,男,1952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5011258,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魏营居委会二甲2组35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瑶民调确字第00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