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赵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909085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河畔花城44幢4单元3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0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23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马永伟,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0904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中心1幢2单元5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曹培宏,男,1975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06143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半岛国际10幢1单元303室。
被执行人屈兴侠,女,1976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8181445,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任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10710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61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9262672,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北区44幢第4幢108室。
被执行人陈利利,女,1972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6302683,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8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马卫东,男,1970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121005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计生委宿舍后楼401室。
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95194-4,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689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杨柏,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4260054,汉族,个体户,住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5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60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余兆平,男,1966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165257,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三组25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32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维枫,男,1975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111019,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4609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黄茂祥,男,1974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225425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7-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565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陈梅,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14002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委会3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44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江苏欣润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尚湖路以北沙家浜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6026420—7。
法定代表人陈卫江,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50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丁德志,男,1970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03021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台村321号。
被执行人金彐荣,男,1953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30116421x,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平湖县前进乡马既村25号。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84760-4,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克强,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2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夏雨轩,男,1991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12161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第一街西大门东20米食全食美店。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2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