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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9期)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5-07-03 16:45:4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韩明,男,1989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29023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58栋2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方静,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22202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富园天郡5栋1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王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25365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富园天郡5栋1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谢玫,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203642,汉族,医生,住泗洪县青阳镇太阳城小区10幢3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89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659001-6,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3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袁正,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2556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江花园45幢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59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76年5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5030019,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小区12幢1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74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王月娥,女,1965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20126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上塘镇上东村3组。

被执行人汤宜军,男,1965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301215,汉族,职员,住泗洪县金鹰花园A幢1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837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孙加飞,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12381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二组15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4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高学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813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69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宿迁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68500-7,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长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180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汤太行,男,1971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270835,汉族,医生,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汤太行诊所。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5566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陈福暴,男,1968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08787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A01幢4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5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杰,男,1974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15367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太平镇沉涝村五组4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楼。机构代码证704195352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9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龙集镇龙东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1)洪商初字第0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孙加勇,男,1963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8549X,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张宅村蔡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98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包岩,女,1970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902006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水岸城邦5幢1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19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