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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8期)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5-07-02 16:44:38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张玉芹,女,1980年6月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629010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洪桥天星花园29栋5单元103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6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00元子女抚养费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裴启超,男,1991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02036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25幢2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2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宿迁连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医院南门对面王勇诊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2537834。 

法定代表人周高石,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74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卢正飞,男,1960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102824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半城镇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69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莫祚银,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03212215,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铺岗村新圩自然村29号。

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白塔集镇宏达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3739083-9。

法定代理人周罗俊,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923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皮军英,女,1973年8月7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码32132419730807006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41幢3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裴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码321324197411120010,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2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许祥(许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08467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村五组39号。

被执行人许东先,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20346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刘春,男,197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50057,汉族,总经理,住泗洪县水岸城邦34栋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洪泽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双沟镇青云路,组织机构代码55029409-0。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泽波,男,196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010009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2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63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31826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小区31幢三单元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3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3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607223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湖新村九号楼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潜,男,1972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3180094,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28号楼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6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方,女,1983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02142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文化大世界1单元21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76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杨爱梅(曾用名杨晓梅),女,1970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07002X,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黄山路东侧东方明珠小区32幢10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5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陶士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211103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陈吴村6组。

被执行人陶有义,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08117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陈吴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张对,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011311,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魏营镇官塘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22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张凯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2165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石集乡李台村。

被执行人周侠,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20162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金色家园E7幢2单元11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