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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7期)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5-06-30 09:45:1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刘玉朝,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517163X,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香江花城4幢2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张修理,男,1978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5251419,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车门居委会东庄9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21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石辉,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1010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魏营镇魏营居委会九组6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王延波,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7200416,汉族,教师,住泗洪县瑶沟中学。

被执行人吴玉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224007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42号1号楼2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袁海燕,男,1978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042571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西首名特优农产品直销中心。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6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刘广波,男,1975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0916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2号1单元40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许彩侠,女,1945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50215602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张圩村八组。

被执行人周海,男,1966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2603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许昌洪,男,1969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225359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老物资局宿舍三单元205室。

被执行人方碧波,男,1974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16363X,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孙何社区商住楼二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丁前锋,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2083614,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太湖路2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9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正稳,男,1965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4267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陈石6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5200018,汉族,泗洪县残联副主任科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张宇峰,男,1991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1550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北侧1幢江苏鼎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宿舍21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9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周贤飞,男,1982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507015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河新村7组。

被执行人石明荣,女,198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51623,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9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汪邦龙,男,1957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5181093,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上塘镇上塘居民委员会三组95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108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泗洪县龙飞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朱湖街。

负责人朱玉龙,系该培训中心投资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69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