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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6期)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5-06-25 09:26:3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程海燕,女,1974年11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20066,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3号1幢3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夏修美,男,195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704180018,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系程海燕丈夫。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朱靓靓,男,1983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8010432,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1栋1号楼门牌1232号。

被执行人冉现标,男,1975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12621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五村10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927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杨红梅,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791208542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重岗社区泗洪县轩宇油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堂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250059,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49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泗洪县博士园学校,住所地泗洪县广电文化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林,泗洪县博士园学校董事长。

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许艳,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25010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J幢三单元506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陈真,男,1982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09001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9幢306室。

被执行人孙晓雯,女,1984年2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402170821,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蔡维民,男,1972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033637,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10幢1单元1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0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94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许远征,男,1974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4105010,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51幢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王艳,女,1977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195625,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78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02125356,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沁雅花园6幢4单元508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6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程苏凤,女,1974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525502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委会张庄组2号。

被执行人孙敏,男,1970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0505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调初字第02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杜平,男,1973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11400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48号2幢1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9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1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楠楠,男,1989年4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409021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居委会5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7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8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宋梅,女,196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8002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恒源祥招待所。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111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子文,女,1988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1302623,汉族,教师,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半岛国际8栋1单元1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7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梁许亮,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900630523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川城村小梁庄。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1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6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周崇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36虽,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251090,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四组15号。

被执行人周贤杰,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5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1151015,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二组10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9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中澳农业机械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纬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109733-X。 

法定代理人薛跃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725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