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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5期)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5-06-24 08:48:4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金,男,1972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28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3幢二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汤明亚,男,1969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601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4号。

被告宿迁市强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机构代码证78839807-6。

法定代表人彭北京,该公司经理。

被告泗洪县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纬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533057-X。

法定代表人夏恒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399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宋心方,男,1986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4036215,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五村十七组14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1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刘四凯,男,1976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118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9幢一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9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张善权,男,1972年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22931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天星花园小区19幢1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彭计永,男,1970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94217,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许圩村九组27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21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告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634911-5,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经济开发区香江路。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继军,男,1983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11546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45-1-201室。

被执行人陈南,男,1968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091411,汉族,住泗洪县城西医院。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279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顾亚军,男,1969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209389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小区17幢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廖军,男,1973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104027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4号10幢四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1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陈昂,男,1982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0808033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花园大道993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93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海兵,男,1968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00038,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49-A幢一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351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告江苏新丝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陈圩林场场部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247969-7。

法定代表人王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1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张井武,男,1965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1228261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严戚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5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47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张大勇,男,197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051571,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大众西路37号。

被执行人董维娟,女,1987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1101625,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村大众西路37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4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5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宋善志,男,1968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0816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879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