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
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涂成峰,男,1966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01045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1栋111号。
被执行人泗洪恒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上塘镇上天路西侧工业集中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109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涂成峰,男,1966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01045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1栋111号。
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镇万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623370。
法定代表人石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580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汤进泉,男,1983年8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3083036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25幢1单元1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7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陈芝亮,男,1974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4150051,汉族,住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9号楼四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杜强训,男,1962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0275417,汉族,住泗洪县第一街D区珠心算幼儿园。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160016,汉族,住泗洪县滨河名城6幢三单元606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7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李训兵,男,197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2416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干部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379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朱波,男,1976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3100014,汉族,住泗洪县孙何社区居委会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赛,男,1986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25365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5幢一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王方静,女,1989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22202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5幢一单元1002室。
被执行人吴利祥,男,198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1916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广厦小区6幢一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8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许雷,男,1984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10844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小区34幢二单元6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24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李勇健,男,1983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208141X,汉族,住泗洪县金鹰国际商城花园1幢C-2-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22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蔡利民,男,1977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12702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世纪城小区7幢3-302室。
被执行人薛颖,女,1985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15604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阳光世纪城小区7幢3-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李国光,男,1967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281236,汉族,住泗洪县工业园区西湖路8号。
被执行人李梅梅,女,1970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2170045,汉族,住泗洪县工业园区西湖路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970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赵余强,男,197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28221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农具厂663号。
被执行人靳献宇,男,1968年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292216,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农具厂486号。
被执行人王好,男,1975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30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3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06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