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陈德友,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95015,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2号
宿豫公证处作出的(2015)宿豫证执字第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4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陈超,男,1978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016003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54号1幢3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1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刘兆付,男,1955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91714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马公街。
本院作出的(2010)洪双民初字第03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季宏冰,男,196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0200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西巷1号D幢3单元305室。
被执行人钟静华,女,1966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40027,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杨小佩,男,1989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5100436,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31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邱龙,男,1969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51030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3号楼301室。
被执行人刘士梅,女,1970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8090026,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1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高学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813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
被执行人张蓉,女,1978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802030421,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高学和妻子)
被执行人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工业集中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5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200631,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2024号。
被执行人朱泽银,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80645,汉族,务工,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7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张定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供销社50号。
被执行人马团结,男,1968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4225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社区六组859号。
被执行人靳兆波,男,1977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205227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林场5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89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张定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供销社50号。
被执行人段广军,男,1962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4242235,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洪胜村二组24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4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赵余强,男,1976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4282219,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农具厂663号。
被执行人王庆开,男,1974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08223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六组873号。
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5062214,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五组12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485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宿迁市洪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瑶沟工业园徐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832317-3。
法定代表人姚叶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鑫洁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瑶沟工业园徐宁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962505-0。
法定代表人姚叶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0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