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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40期)
  发布时间:2015-06-11 10:26:2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1、被执行人泗洪县永诚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峰山乡峰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6181148-0)

法定代表人杨森,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68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梁林东,男,1973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0080056,汉族,住泗洪县幼儿园一幢一单元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1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山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4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712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08582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刘符套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65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陈家乐,男,1993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04221210,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沟东村2组2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731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韩万,男,1974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111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濉河路北侧工业园区宿迁市未来食品有限公司宿舍楼四单元407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4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3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刘然军,男,1961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7082617,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马浪湖林场养猪场。

本院作出的(2012)洪孙民初字第03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克树,男,1952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2040619,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张郭村周二组97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19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江苏伍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洋青路西侧(大楼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846587-9。

法定代表人花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394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大刚,男,1963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9300016,汉族,住泗洪县御景天城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4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796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象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834951-7。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8570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宋永松,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22402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七组111号。

被执行人卢书奎,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300816,汉族,住泗洪县天岗湖乡中学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