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1、被执行人周军伟,男,1993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0312541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翡翠城小区1幢4单元507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7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江付泽,男,196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185033,汉族,服刑人员,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社区一组,现在马鞍山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娥,女,1970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723524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社区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韩顺红,女,1970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281021,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路125号。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7980-5,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大桥南桥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付振,男,1973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918109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18幢3单元206室。
被执行人周吉,男,1989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1210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1幢4单元208室。
被执行人周圣丹,男,1991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102910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1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140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曹锐,男,1969年5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690504401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小区1幢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徐玉峰,男,1970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110005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22幢5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51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陈迪元,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42036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18幢1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60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朱成龙,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6206013,汉族,泗洪县交通局职工,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芦沟街642号。
被执行人李永,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211516,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51幢二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马诚,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9240016,汉族,大楼供电所职工,住所地泗洪县学府文苑33幢4单元507号。
被执行人刘江敏,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2150384,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学府文苑33幢4单元507号。
被执行人金洪波,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4130096,汉族,曹庙小学教师,住所地泗洪县曹庙中学宿舍4幢3单元504号。
被执行人马文聪,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23001X,汉族,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住所地泗洪县育才花园8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550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魏展云,男,1971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106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47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02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2284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张翔,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1123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17号3幢1单元101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0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曹振英,女,1968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510002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蓝天小区北门时装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2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杨旭,男,1986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3012617,汉族,驾驶员,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中洼村八组44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28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石明江,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26583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双沟镇盛世华庭小区12幢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096227-9。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545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