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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鉴定结论
作者:王姗  发布时间:2015-06-01 10:4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泗阳法院的一起网上拍卖案件,引起了我和几个同事的关注。一栋评估价为124400元的上下二层房屋,竞拍结束后,竟以800400元价格成交,超过标底价676000元。有23人参与竞拍,竞拍次数达38次,其中就曾被一竞拍者直接从402400元抬标至700400元。

此房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座南面北,上下二层,建筑面积92.66平方米,始建于1998年,临众兴实验小学、泗阳实验小学二座学校。附近有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处于较繁华的商业圈内,在拆迁范围。

刚开始看到这一房屋的起拍价时,以为是泗阳法院的同行工作失误,少写了一个零,还很“多事”地打电话到泗阳法院 “友情提醒”一下。结果被告知没有错,鉴定结论就是这么多。当时我们就感到匪夷所思,如此的地理环境,这样的面积,即便面临拆迁,也不至于像“青菜”一样的价格。 

于是我们一直予以关注,果不出我们所料,竞拍的结果酌实让人大跌眼睛。实再按奈不住“好奇”,再次打电话到泗阳法院询问,对方称,他们也不清楚什么原因,但他们是严格按评估、拍卖流程操作的,并且拍卖之前是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但双方在接到报告结论后均未提出异议。

在我们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查封的车辆、房屋等予以评估、拍卖,这就要求将这些需要鉴定的车房及房屋等交付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以确保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所谓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就此案件,对泗阳法院的这一说法,勿庸置疑。但让我不敢苟同的是该案的鉴定机构,既然在我们这些不具备专业技术人的眼里,都能“感觉”它的评估价格有所偏离,为什么他们却能评出这样的结论呢?个中原因不敢擅自揣测。

这让我想起我院曾有过同样遭遇的一起评估案件。

2013年,我院曾对位于青阳镇大楼社区大楼街西侧建筑面积为952.28平方米的美丽雅工艺品厂予以鉴定。该案先后经过三家鉴定机构三次鉴定,最终出现三种结果,差价达81.11万元。最后承办人将三家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经协商,取三次鉴定结论的折中价格。将房屋抵押给权利人。虽然最后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但我依然要质疑的还是鉴定机构,为什么同一标的,会出现三种相差甚远的鉴定结果。窃以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上个的估价师没有亲自到现场勘查。此做法,不仅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而且还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侵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当事人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就会立即提出质疑,问这些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尤其是对房屋,当事人一直居住在房屋内,鉴定人员根本从未亲临过一次,如何进行现场勘验。

二是不能排除评估人员与一方当事人私下接触的问题。估价人员应该拥有良好地职业操守,这也是评估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现实工作中,个别估价人员为求得一些蝇头小利而丧失原则,盲目迎合估价委托方的要求,出具瑕疵或错误报告,以致影响法院公正裁判。

三是存在司法鉴定估价人员业务及综合能力仍需提高的问题。在对同一鉴定标的物,虽有着共同的估价原则,但对“原则”的掌握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我院2013年那起鉴定案件而言,当承办人召集三方鉴定人员到场谈话时,问及他们得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有的是说根据该房现在的用途,有的说根据该房的将来发展前景,有的说是其有商用价值,有的说是交通方便等等。

理论上讲,评估价只是一个参考价,资产的真正价值应在拍卖市场行为中去体现,评估价的高与低不会直接决定法院委托拍卖资产的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价对法院处置资产的影响依旧非常重要。一旦过于偏离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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