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的提高,当然养育子女的开支也会随之加大。
2008年1月,高某与张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鉴于高某是女方,经济能力较弱,所以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给高某。时间流逝到2014年,高某渐赶100元的抚养费无法满足自己照顾小孩,所以来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到1000元每月。
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高某虽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监护人,可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是却不能代替子女成为要求抚养费的原告,所以高某作为主张子女抚养费的主体不适格,最终经过审判员的劝解,高某同意撤诉,再以子女的名义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