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本案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5-05-28 10:29:5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11日,原告曾卫川与被告丰兴公司签订《电线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甲方为丰兴公司,乙方为曾卫川。合同承包范围为14#厂房一楼电线管道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的甲方盖有丰兴公司印章,并有孙强、刘跃普签字,乙方有曾卫川签字。合同另附14#厂房材料清单一份,金额总数为108849元,盖有丰兴公司印章。2014年1月26日,孙强对一张增补价格单进行签字确认,增补单内容为:1、空压机拆卸,搬运安装1500元。2、增加花角铁165根,计3880元。3、配电箱改为配电柜,多预留电缆,计1550元。合计115779元。情况属实,孙强,2014年1月26日。工程结束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3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被告公司已于2014年2月实际投入生产运营。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卫川与被告丰兴公司之间的《电线管道安装承揽合同》,因原告没有相应的经营、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已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交付施工成果,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本案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程价格,被告公司代表人员孙强也对增补的价格进行签字确认,故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劳务费、材料费8577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14#厂房的材料存在8202元的缺少,增补的2、3项(计5430元)找不到实物,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孙强在2014年1月26日在增补价格表上签字确认行为的认定。

  认为,孙强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一、被告丰兴公司否认孙强具有代理权,原告亦无证据正在孙强在签字时具有代理权,故孙强签字为无权代理。二、2014年1月11日,孙强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2014年1月26日,孙强没有代理权,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原告有理由相信孙强仍然有代理权。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善意无过失,故孙强签字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洪法